應急﹝2020﹞88號
中國地震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應急管理部機關各司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應急管理部所屬事業單位:
現將《應急管理系統獎勵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應急管理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11月10日
應急管理系統獎勵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應急管理系統獎勵工作,健全應急管理獎勵制度,激勵應急管理系統廣大干部職工和消防救援指戰員做到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及時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重要職責,擔負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使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全國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地震機構、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應急管理部門、機構)及其所屬單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安全生產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以及參加應急搶險救援救災任務的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
第三條 獎勵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服務應急管理大局,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引領作用,全面建設讓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能放心的應急管理隊伍。獎勵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突出功績導向;
(二)發揚民主,注重群眾公認;
(三)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程序;
(四)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五)定期獎勵和及時獎勵相結合、注重及時施獎。
第四條 獎勵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應急管理系統政治工作部門歸口管理獎勵工作,其他相關部門配合做好獎勵工作。
第二章 獎勵的等級、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獎勵分為集體獎勵和個人獎勵。獎勵由低至高依次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
授予個人稱號分為“全國應急管理系統一級英雄模范”、“全國應急管理系統二級英雄模范”;授予集體稱號的名稱,根據被授予集體的事跡特點確定。
第六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忠實踐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訓詞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銳意改革創新、勇于探索實踐,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恪盡職守,勤勉盡責,業務精湛,甘于奉獻,在加強應急管理基礎建設,科學制定和實施應急預案、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風險評估,有效防范生產安全重特大事故、抵御自然災害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二)勇于攻堅克難,面對突發事件挺身而出,妥善應對處置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科學組織施救,執行應急搶險救援救災、火災撲救、重大活動安全保障保衛等任務,聞令而動、不畏艱險、沖鋒在前、敢打硬仗,千方百計完成任務,取得突出成績。
(三)加強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嚴格落實監管監察職責,堅持原則,較真碰硬,扎根基層,任勞任怨,所負責監管監察區域行業領域取得顯著成績。
(四)有力組織防災減災救災,竭誠服務人民群眾,有效組織指導災情統計核查、損失評估、物資保障、受災群眾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成效顯著。
(五)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堅持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團結有力,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紀律嚴明,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成效顯著;克己奉公,清正廉潔,無私奉獻,模范遵守憲法法律、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受到廣泛贊譽。
(六)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第七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集體和個人,根據其事跡及作用、影響,按以下標準確定獎勵等級:
(一)對成績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三)對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記二等功;
(四)對成績顯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記一等功;
(五)對成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和重大影響,堪稱典范的,授予稱號。
第八條 對因同一事由獲得上級部門、單位獎勵的,下級部門、單位不再重復獎勵。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第九條 集體或者個人因涉嫌違紀違法等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的,應當暫停實施獎勵。
集體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或者重大失職、失誤問題的,原則上一年內不予獎勵;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原則上兩年內不予獎勵。個人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的,原則上不予獎勵。
第三章 獎勵的權限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的批準權限:
(一)集體和個人授予稱號,其中“全國應急管理系統一級英雄模范”稱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應急管理部審批;
(二)應急管理部內設機構的集體和個人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地震機構、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集體和個人記一等功;
(三)省級以下應急管理部門的集體和個人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
(四)中隊(站)級單位記一等功,大隊級單位記一等功、記二等功,支隊級單位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總隊級單位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高級消防員記一等功,大隊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十級、十一級干部記一等功,支隊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八級、九級干部記一等功、記二等功,總隊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四級、五級、六級、七級干部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
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的批準權限:
(一)分隊、班記一等功,中隊(站)級單位記二等功,大隊級單位記三等功,支隊級單位嘉獎;
(二)中級、初級消防員記一等功,高級消防員記二等功;
(三)中隊(站)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十二級、十三級、十四級干部記一等功,大隊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十級、十一級干部記二等功,支隊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八級、九級干部記三等功,總隊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四級、五級、六級、七級干部嘉獎。
第十一條 省級應急管理廳(局)的批準權限:
(一)省級應急管理廳(局)內設機構的集體和個人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
(二)市(地)級以下應急管理部門的集體和個人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單位的批準權限:
(一)分隊、班記二等功,中隊(站)級單位記三等功,大隊級單位嘉獎;
(二)中級、初級消防員記二等功,高級消防員記三等功;
(三)中隊(站)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十二級、十三級、十四級干部記二等功,大隊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十級、十一級干部記三等功,支隊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八級、九級干部嘉獎。
第十二條 市(地)級應急管理部門的批準權限:
(一)市(地)級應急管理部門內設機構的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嘉獎;
(二)縣(市)級以下應急管理部門的集體和個人記三等功、嘉獎。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支隊級單位的批準權限:
(一)分隊、班記三等功,中隊(站)級單位嘉獎;
(二)中級、初級消防員記三等功;
(三)中隊(站)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十二級、十三級、十四級干部記三等功,大隊級正職、副職和專業技術十級、十一級干部嘉獎。
第十三條 縣(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內設機構及鄉鎮應急管理站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報縣(市)級黨委、政府給予記三等功、嘉獎。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大隊級單位的批準權限:
(一)分隊、班嘉獎;
(二)高級消防員嘉獎;
(三)中隊(站)級正職以下和專業技術十二級以下干部嘉獎。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中隊(站)級單位批準權限:
中級、初級消防員嘉獎。
第十四條 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兼任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干部實施獎勵,根據其主要事跡的特點,按照領導職務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相應獎勵批準權限實施;管理指揮職級干部的獎勵批準權限,參照相應領導職務干部的獎勵批準權限實施。
對消防救援院校從普通中學畢業生和消防員中招收的學員實施獎勵,按照對初級消防員獎勵的權限執行;對干部學員實施獎勵,按照現任職務(職級)或者專業技術等級的獎勵權限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地震機構、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參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批準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獎勵。
第四章 獎勵的實施
第十六條 對集體和個人實施獎勵,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啟動。實施獎勵的單位制定獎勵工作方案,明確獎勵范圍、條件、種類、名額、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按規定報批。
(二)推薦。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在所在單位民主推薦基礎上,按有關規定自下而上、逐級研究提出推薦對象。
(三)審核。實施獎勵的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對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提出獎勵審核意見。
(四)審批。實施獎勵的單位研究決定獎勵對象,作出獎勵決定。
對承擔重特大地震、地質、水旱、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和重特大火災、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救災,以及重大活動安全保障保衛等其他有關重大任務(以下統稱重大應急任務)中成績特別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應當及時給予獎勵。必要時,可以簡化程序,由實施獎勵的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提出建議,直接實施獎勵。
第十七條 對受組織委派,離開原單位承擔臨時任務、學習培訓或者借調、掛職的人員,時間一年以上、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由臨時所在單位實施獎勵或者申報獎勵;時間不足一年、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臨時所在單位向原單位介紹情況,由原單位實施獎勵或者申報獎勵。
第十八條 申報及時獎勵一般在集體和個人作出符合獎勵條件的業績后一個月內提出,實施獎勵的單位應當在收到獎勵申報材料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審批。
第十九條 對擬實施獎勵的集體和個人,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征得主管單位同意,并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和相關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 對擬記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集體和個人,由實施獎勵的單位組織考察,或者委托下一級單位政治工作部門組織考察,受委托的政治工作部門不得再行委托。
第二十一條 對擬給予獎勵的集體和個人,除涉密等特殊情況外,應當逐級在一定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一般由實施獎勵的單位印發獎勵決定,也可以由實施獎勵的單位主要領導同志簽署決定或者命令。
獎勵決定或者命令應當及時公布,舉行莊重、儉樸的授獎儀式。必要時,可以召開慶功授獎大會。
獎勵決定、命令、審批表和其他有關材料應存入單位文書檔案或者本人干部人事檔案。
第二十三條 年度集體、個人授予稱號數量,由應急管理部商有關部門確定。
應急管理部門、機構年度給予個人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的比例,分別不超過當年實有人數的萬分之四、千分之四、百分之四、百分之十;年度給予集體記一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嘉獎的比例,由實施獎勵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給予的個人嘉獎、記三等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年度給予個人記功、嘉獎的比例,分別不超過本單位實力人數的百分之二、百分之二十五。嚴格控制實施記二等功以上獎勵,確需實施的,不超過本單位實力人數的千分之一。集體年度記功、嘉獎的比例,分別不超過同級單位總數的百分之三、百分之十。小散遠和艱苦邊遠地區單位可以適當提高個人年度獎勵比例,具體辦法由應急管理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行由黨中央、國務院和應急管理部安排部署重大應急任務的,個人記功、嘉獎的比例原則上分別不超過參與任務總人數的百分之八、百分之四十;執行其他重大任務的,個人記功、嘉獎的比例分別不超過參與任務總人數的百分之五、百分之三十。特殊情況下需突破及時獎勵比例的,須報批準實施獎勵活動的單位審核確定。對單位實施及時獎勵的數量比例不作具體規定,結合實際從嚴把握。
第二十五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支隊級以上單位和支隊級以上領導干部的獎勵,應當從嚴控制。確需獎勵的,對支隊級單位通常實施記二等功以下獎勵,對總隊級單位通常實施記三等功以下獎勵;對支隊級領導干部通常實施記二等功以下獎勵,對總隊級領導干部通常實施記三等功以下獎勵。
第二十六條 獎勵應當向承擔急難險重任務和基層、艱苦邊遠地區一線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傾斜,數量應當占年度獎勵總數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對應急管理部門、機構的廳(局)級以上單位、個人的獎勵,應當從嚴控制。
第五章 獲獎的標志和待遇
第二十七條 實施獎勵的單位對獲得獎勵的集體頒發獎牌或者獎狀、獎旗;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的個人頒發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嘉獎的個人頒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省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機構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總隊級以上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統一制作或者監制獎牌、獎狀、獎旗、獎章、證書。
第二十九條 獎牌、獎狀、獎旗、獎章、證書由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妥善保存。獲得獎勵的個人在參加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時應將獎章佩戴在左胸前。
第三十條 獎牌、獎狀、獎章、證書丟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向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報告,由政治工作部門核實后,按程序報實施獎勵的單位予以補發或者更換。
第三十一條 對獲得獎勵的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獎金、享受有關待遇。其中,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單獨實施的獎勵,參照軍隊政策規定發放獎金、享受有關待遇。
獎勵經費按隸屬關系和財政保障范圍,列入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機構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獲獎對象教育管理和獎勵監督
第三十二條 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應急管理部門、機構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當加強教育管理,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給予關心愛護,使他們保持榮譽、不斷進步。
第三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機構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獲獎集體和個人的先進事跡,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激勵應急管理系統廣大干部職工和消防救援指戰員比學趕超、沖鋒在前、建功立業。
第三十四條 獲得獎勵的集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等行為,影響稱號聲譽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條 撤銷獎勵,由原獎勵申報單位按程序報原實施獎勵的單位審批。必要時,原實施獎勵的單位可以直接撤銷獎勵。
獎勵撤銷后,由原實施獎勵的單位收回獎牌、獎狀、獎旗、獎章、證書,追繳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撤銷獎勵的決定等相關材料存入單位文書檔案或者本人干部人事檔案。
第三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機構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當及時受理對獎勵工作的投訴、舉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在獎勵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對應急管理部門、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集體和個人實施獎勵,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執行。
對經應急管理部門統一組織調動,承擔重大應急任務的有關方面集體和個人,由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表彰。
第三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機構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開展表彰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應急管理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此文發布時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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